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利🍍,規範學籍管理行為👩🏻🏫,維護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學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41 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具體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高中起點升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學籍管理💂🏻♂️,是對學生在校學籍的管理,包括入學資格審查、註冊、考核與成績記載、學籍異動、畢業資格審查、學業證書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的學籍主管部門為EON4🫴🏽。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凡經全國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本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相關手續。因故不能按期繳費和辦理入學相關手續者可委托他人代辦,或持相關證明在報到日期前到學校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的三個月內,由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審🧓。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正式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情節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屬營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任何時候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移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凡錄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開學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應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𓀏。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費註冊手續🦯,並在學生證上加蓋註冊章後💇🏿♂️,方始有效。因故不能如期繳費註冊者𓀘,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學校批準逾期兩周以上未註冊報到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分與學製
第九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在校學習形式為業余,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學製)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高中起點專科學製三年的專業最低學習年限為兩年半👨🏽🎤;學製四年的專業最低學習年限為三年半,實行學年學分製管理👩🏻🌾。
第十條 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學分的實際年限(含休學等),高中起點專科高起專最短修讀期可以比學製年限縮短半年🫶,最長修讀期不得超過學製年限後2年🤹🏽🥔;超過學製的學習時間稱為延長修讀期。教育管理部門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延長修讀期內🏇🏿,學生仍需按“第八條”規定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一條 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實行學年學分製,學分是度量學生學習量的計量單位,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是畢業的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內容規定學製年數🚵♂️🧵。
第四章 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含畢業環節)的考核,並通過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匯總單,並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采用百分製,課程總成績以課程期末考試成績為40%,參考平時成績(包括學生出勤、線上課程、作業🩷、實踐等),平時成績一般占該課程成績的60%.公共基礎課和專業課的期末考試原則上應為閉卷考試。
第十五條 學生對考核成績有疑義,可在該課程成績公布後兩個月內向學校書面提出申請復核,逾期不再受理成績復查🧑🏫💵。
第十六條 課程考核不通過者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以卷面實際成績記分,不計平時成績。
第十七條 學生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參加考試🧓,必須帶好相關證明,一般應於考前到學校辦理緩考手續👷🏼♀️。經批準後👩🏻🏭,可參加該課程的補考🤙🏼,課程成績記分與參加正常考試相同🛄。緩考考試不及格,不再安排補考,學生須申請重修課程。
第十八條 未辦理緩考手續而擅自不參加考試者,按缺考論處👏🏿,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缺考者如需參加補考🚚,須向學校提出申請,批準後,可參加該課程的補考。補考成績以卷面實際成績記分,不計平時成績。
第十九條 凡考試違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取消補考資格🏭,該課程必須重修。須重修的學生🧖🏼♂️,應在開學兩周內填寫“重修申請表”到EON4注册辦理重修手續🧑🦯➡️。重修課程的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與原課程一致💂🏻♂️,重修課程的學生仍需按“第八條”規定辦理註冊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補考仍不及格的,須申請課程重修📤。申請重修的學生💨,須在開學四周內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根據情況跟班重修🦸🏿♂️。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課程學習中無故缺課數超過教學計劃規定數的三分之一時🤹🏼,取消該課程的考核資格,該課程通過重修獲得成績。但學生如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參加學習的(需提供相關證明),事先或事後(兩周內)向任課教師或班主任遞交書面請假,獲得批準的不屬於“無故缺課”🫷🏽✤。因故缺課的課程內容學生應當自學。因故缺課較多的學生,任課教師在平時成績中扣除一定的成績。
第五章 轉學👮🏽♀️、轉專業與轉班級(教學點)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如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或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專業或轉學的🍭,由本人申請,經EON4注册批準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轉學、轉專業與轉班級(教學點)的辦理規定😓:
(一)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由本人申請🧮,學歷部審核報EON4注册批準🛃🚫,並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二)申請本市內轉學,轉出本校的學生🤸🏿♂️,由本人申請🧑⚕️🧛,報EON4注册審批,並上報學校批準同意,還需轉入學校同意批準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轉班級(教學點)的學生🥵,必須是同專業同年級的學生😥,由本人申請,報EON4注册批準。一般情況下不辦理學生轉班級(教學點),確有特殊原因的,需出具有關證明,並在學期末提出申請,報EON4注册批準後✴️,在下一個學期執行🦔。學期中途不實施轉班級(教學點)🏫。
(四)學生轉專業、轉學與轉班級(教學點)的手續🎎,應在下一個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專業😾、轉學與轉班級(教學點):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委托培養的;
(四)高考錄取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五)應予退學的學生🛞、已經退學的學生😽;
(六)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病或因公出差等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可申請休學🦹1️⃣,分階段完成學業🤘。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因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無須註冊,不享受在校註冊生權利🍽,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或其他事件負責。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於學期結束前兩周或開學後四周內🕵🏻♀️,憑有關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經批準後,可復學註冊⛹️♀️👩🏻✈️。復學學生一般編入該專業下一年級班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級沒有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九條 復學後各項規章製度及各類費用收費標準按新編入年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二)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三)經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本人申請退學者;
(五)復學時無後續專業又不願轉專業者🛀🏼;
(六)在規定時間內不繳費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七)無故曠課👰🏻、缺考嚴重,多次教育勸告無效者;
(八)按學校其它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需到學校辦理退學手續,經批準後予以退學🤸。退學學生退費按照學校學生退費有關規定執行📽。達到退學條件而不主動辦理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退學學生,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退學手續以及因其他原因自動退學者🧝🏻♂️💗,一律不發肄業證書。
第七章 畢業與學習證明
第三十三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經學生申請🥣,學校審核👮♂️🕐,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經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院審核通過後🌷,可以延期畢業,延期畢業的期限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執行。
第三十四條 無學籍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畢業證書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發給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習證明🕵🏼♀️,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按照實際所修的學分和學習時間出具成績證明或學習證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有關學籍管理未盡事宜8️⃣🤷🏼♀️,除學校另有規定外🧛🏻♂️🌽,參照國家有關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EON4注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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